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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替标准和作废标准之区别
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来源:    分享:

 

现在有很多人将“被代替标准”和“作废标准”混为一谈,这是不合理的。
1.被代替标准
一般说,“被代替标准”可能是标准内容不够全面,文字不够明确或某些指标、要求不够先进,因而被比较先进的新版标准所代替,因此,被代替标准并不一定存在严重问题,它有时可以被有限制地使用。在下列特定情况下,被代替标准仍有保留和使用价值:
a.某些新产品研制,由于技术、周期、经费等因素的限制,而被代替标准又能满足新产品指标等基本要求时;
b.已鉴定定型而转入稳定的批量生产时,被代替的旧标准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而改用新标准则得不偿失或有其他难以克服的问题时;
c.已出厂产品的维修、备件生产、验收的需要。
因此,有的单位将被代替标准一律收回销毁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2.作废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标准应作废:
a.标准有错误,导致产生废品或质量事故;
b.实施该标准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安全隐患;
c.标准内容和现有法律、法规严重抵触等。
因此,作废标准应收回销毁,不得在生产线流通,但应存档备查[1]
[1]金烈元 新旧标准的代替及过渡问题 《航空标准化与质量2004年5
由于GB/T 11345-2013代替GB 11345-89,经咨询业内兄弟单位,GB/T 11345-2013代替GB 11345-89,但并不等于GB 11345-89作废,因此才关注“代替”和“作废”的区别,寻找依据,依据便是上述引用的内容,希望对业内兄弟单位能有所帮助。
 
北京康桥隆盛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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