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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3年07月27日    来源:    分享:

京建发〔2013〕36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保温材料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委托具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AL)及中国计量认证(CMA)资格的建材检测机构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了抽样检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不合格情况

(一)由北京大光阳旺达装饰中心采购材料并供应老旧小区工程的 “聚氨酯复合保温板”未按照《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热固性保温材料进场见证取样燃烧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的要求进行六面裹覆;经抽样检测,该产品芯材燃烧性能和复合板燃烧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该通知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核实,该批材料尚未使用在所抽查工程中,目前已全部退场。

(二)由北京通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拟供应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的“聚氨酯复合保温板”,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该产品芯材燃烧性能和复合板燃烧性能的检测结果不符合187号文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检索,该企业所生产的材料目前尚未供应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

二、处理意见

(一)对北京大光阳旺达装饰中心和北京通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二)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9号)有关规定,取消北京通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外保温材料专项备案资格。

(三)凡近期采购了以上两个企业供应的产品的建设工程,要强化对产品的质量验收、复试和见证抽样送检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老旧小区工程使用的外保温材料宜直接在生产厂家采购。凡通过流通商采购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进场验收环节,并对所采购的产品质量负责。

(五)供应老旧小区外保温材料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上报材料供应信息,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老旧小区的建材采购备案。对不申报供应信息和进行采购备案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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