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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9月建设工程网格执法检查查处安全质量问题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3年11月02日    来源:    分享:

京建发〔2013〕509 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安全质量责任意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安全生产、绿色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结合《2013年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3年9月组织开展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一)检查概况

  9月份共抽检工程76项,总建筑面积295.71万平方米,其中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24项,建筑面积54.85万平方米。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6份,涉及安全隐患30份,质量问题36份;立案处罚26起,涉及安全隐患13起,质量问题13起。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8份,涉及安全隐患11份,质量问题 17份;立案处罚14起,涉及安全隐患6起,质量问题8起。同时,依据本市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的规定,对此次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和相应责任人进行了记分处理。

  (二)工程总体评价情况

  为继续推进施工现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增强安全质量管理意识,切实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47项受检工程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均为一般。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质量方面

  1.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一是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HPB300钢筋,擅自修改为HPB235钢筋。

  二是外窗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三是不采暖楼梯间隔墙、电井、水暖井墙面等未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施工。

  四是存在其他未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的问题,如拉结筋未按设计图纸要求沿墙通长设置;宽200mm沉降缝内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填充无机发泡保温板;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未达I级设计要求;设计图纸要求侧墙及底板采用3+4mm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实际使用的防水卷材为3+3mm;阳台门采用单玻塑钢推拉门,外窗采用(5+9+5)中空玻璃,与设计要求阳台门为中空玻璃塑钢门、外窗应采用双玻中空玻璃(6+12+6)不符;走道筒灯至开关电线导管采用金属软管敷设,与设计要求的应采用SC管敷设不符;消火栓处接卷盘支管采用焊接连接,与设计要求的消火栓管径小于等于DN80时应采用丝扣连接不符。

  2.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一是已经安装的整组进场散热器在安装前未做水压试验,违反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安装完毕,喷淋系统未冲洗,喷头已安装,闭试喷头未做密封性能试验,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是已完成9、10、12层地面垫层施工,采暖埋地管道未做强度严密性试验,给水、热水及中水埋地管道未做强度严密性试验,违反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四是存在其他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的问题,如16mm和18mm的钢筋直螺纹接头未做工艺检验,违反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的规定;楼板存在漏筋现象,梁与柱、梁与墙的施工缝存在夹渣现象,违反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肥槽回填采用3:7灰土,现场拌合不均匀且回填土未经验收即使用,违反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外窗未与主体结构固定,违反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四层电梯厅距末端喷头超过3米未安装防晃支架,违反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3.未按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一是未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防水卷材进行120min 不透水性试验。

  二是未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地下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热老化后低温柔度指标进行进场见证复验。

  三是未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外墙保温、屋面保温、散热器、外窗等材料进行进场复试。

  4.未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保温层后置锚固件的锚固力进行现场拉拔试验

  5.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进行隐蔽验收或未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如7层20-23轴/L-S轴墙体钢筋安装,已经完成模板安装,未做隐蔽验收;石材幕墙已完成95%,未形成后置埋件和主龙骨安装的隐蔽验收记录;外墙外保温未做隐蔽验收,已经完成隐蔽;屋面保温未做隐蔽验收,已经完成隐蔽;外窗施工未做隐蔽验收,已经完成隐蔽;已完成二次结构电气导管敷设,未形成隐蔽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已完成9、10、12层地面垫层施工,给水、热水、中水及采暖埋地管道已隐蔽,未形成隐蔽验收记录。

  6.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违反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二是项目部未配备足够数量的质量检查员,违反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三是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仅具备技术员职称,违反了《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要求。

  (二)工程安全生产方面

  1.脚手架方面

  一是南侧钢管式悬挑脚手架,架体从二层直接搭设至七层,违反了搭设高度不大于7.2米且不得超过2层的规范要求。

  二是北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立杆垫板长度不满足不少于2跨的规范要求。

  三是北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垂直距离超过层高。

  2、模板支架方面为施工单位未编制模板支架专项施工方案。

  3. 临时用电方面

  一是总配电箱未设置漏电保护器。

  二是分配电箱未设置总隔离开关及分路隔离开关。

  三是施工升降机开关箱未做重复接地。

  四是控制塔吊的电缆线路直接由分路隔离开关下口引出,未经过漏电保护器。

  五是用电设备未设置专用开关箱。

  六是分配电箱内PE线未通过PE端子板连接。

  4. 吊篮方面

  一是吊篮使用破损的配重件。

  二是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上。

  5. 消防安全方面

  一是施工单位在首层设置了仓库,违反了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仓库的规范要求;防水卷材露天存放,未按规范要求存放在库房内;木工操作间仅配备一具灭火器,与不少于两具的规范要求不符;施工现场有人员吸烟。

  二是施工单位于五层设置仓库,违反了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仓库的规范要求; 2层至6层未设置消防竖管接口且未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6. 其他方面问题

  一是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并搅拌砂浆。

  二是无支腿的大模板未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三是施工现场使用单腿模板。

  四是电梯井口未设置固定式防护门。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要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安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并认真贯彻落实2012~2013年各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执法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二)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的质量管理。针对近期检查发现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学习并落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采暖埋地塑料管道及热熔接头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3]479号)的要求,消除采暖埋地塑料管及热熔接头渗漏水隐患,保证采暖系统塑料埋地管道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

  (三)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检验管理。针对近期检查发现部分进场材料虽然符合产品标准,但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情况,为保障工程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加强进场材料质量指标判定的通知》,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加强对进场材料料的检查验收管理,确保进场材料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应加强新材料的使用管理。对使用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材料,尤其是外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号)要求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编制施工工艺和验收企业标准,并经专题技术论证和备案后,方可使用。

  (五)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的质量管理。针对近期检查发现的外窗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安全玻璃的问题,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落实《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及《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等规范、文件的要求,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国产安全玻璃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产品应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同时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玻璃的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进行进场复试,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是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是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三是幕墙(全玻幕除外);四是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是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是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是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是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是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是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是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六)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认真学习并落实《关于修订印发的打基础除隐患创平安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安字[2013]16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得到落实。天气逐渐转冷,风干物燥,各参建单位应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取暖用电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生活区消防安全和用电管理工作。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动火证应明确作业时间、作业区域及作业人员,动火作业前应做好作业区域可燃物清理,作业时应有专人看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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