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检协【2012】002号
协会发现有些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个别条款中将“检测费打折和严禁试验不合格现象被曝光在任何网站及其他媒体上”作为招标条件,有悖现行政策文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11】46号文中“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监理费、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的精神,请各会员单位在竞标过程中自觉遵守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协会自律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二、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京建发【2010】344号文中第十八条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的规定,应明确告知招标单位所有试验结果将按规定上传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
请各会员单位投标时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公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