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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3〕55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监理单位,市建设监理协会:
为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的动态监管工作,根据《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规定(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监管办法》规定,落实对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末对当前年度积分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和考核。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当前年度积分达到10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达到6分的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参加专业学习和考核。
二、按照《监管办法》要求,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考核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市建设监理协会,落实对上述人员的学习考核工作。市建设监理协会应制定学习考核办法,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天;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同时,市建设监理协会要做好学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对参加学习人员到课情况要进行登记、汇总,并定期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部门。
(二)学习考核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行抽查,发现存在管理缺位、不遵守有关制度的行为将责令改正。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约谈通知书
2.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约谈通知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