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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监管服务,方便业主按规定使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指导
由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牵头,会同物业处、房改处、房屋安全设备处,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业主委员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221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京建物〔2008〕393号)、《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0〕272号)、《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等有关文件内容,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物业科、小区办、安全科、房改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街乡镇、专户管理银行以及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维修资金工作的同志开展专题培训。今年首期培训拟从2014年5月开始。
二、定期检查
由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牵头,会同委执法大队定期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专户管理银行以及业主大会开户银行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是否按规定做好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工作;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京建法〔2013〕20号文件要求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账;检查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情况、业委会划转专项维修资金后是否按规定与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并向业主公布相关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专户管理银行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进行资金对账工作,是否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三、使用审核
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认真落实《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文件中简化程序、缩减时限的要求,切实做好应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工作,确保应急情况下维修资金能支取畅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