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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年04月14日    来源:    分享:

京建法〔2014〕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计价办法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数及补充规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的工程,均执行本通知。
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费、模板租赁费、其它材料费、机械费和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的人工市场价格应当执行《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其中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已包含在综合费用中。
五、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中的定额缺项应当按以下原则和方法计价:
(一)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05系数;机械乘以1.10系数。
(二)市政工程、绿化、庭园工程概算定额中缺项的内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项目进行组价,人工乘以1.10系数;机械乘以1.06系数。
(三)属于概算定额缺项的项目,其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当与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如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补充与该项目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六、建筑工程中按建筑面积计算的脚手架工程、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应当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和调整。
 
附件: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四次调整系
数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24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印发
京建法〔2014〕5号附件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四次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37.49
安装工程
12.77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10.05
管 道
12.23
轨道交通工程
地下明挖
44.84
暗挖、盖挖
16.12
盾 构
11.26
园林工程
庭 院
2.71
绿 化
2.56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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