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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4〕132号 |
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朝阳区水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管房单位: 现将《201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15日
京建发〔2014〕132号附件
201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要点
依据国家本市有关防洪防汛法规办法,在认真总结去年房屋防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做好2014年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研究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房屋防汛的工作宗旨、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宗旨: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二)工作目标:完善城镇房屋防汛体系,监督落实各项防汛制度,消除防汛隐患,提高应急抢险保障能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工作重点:城镇危旧房屋和低洼院落及普通地下室等。 二、房屋防汛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落实责任制 1.房屋防汛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属地城镇房屋防汛的第一责任人。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开展房屋防洪、抢险、避险、救灾等工作。 2.建立安全房屋防汛指挥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设立2014年防汛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本市城镇房屋迎汛工作;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房单位也要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房屋防汛工作。 3.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属管房单位,应依据《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京应急委〔2012〕13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防汛应急预案》(京建应急〔2009〕387号)及本工作要点,补充修订本单位防汛应急预案。危旧房屋、低洼院落和地下空间等房屋防汛重要区域、部位要有应急预案。包括要明确责任人和岗位职责,遇有汛情、险情,必须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各单位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房屋防汛指挥机构(见附表1)和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见附表2)及防汛应急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同时报属地政府。 (二)上汛前全面排查房屋防汛隐患 1.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认真吸取浙江奉化住宅楼倒塌事故的教训,要在2014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房屋安全检查中的锁门户、拒查户和老旧危破平房、中式旧楼、简易楼、低洼院落、胡同和住宅小区排水设施、普通地下室及征而未拆等重点区域的重点房屋、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复查或排查。 2.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还要组织对楼房的水落管、共用天线、避雷设施和顶层广告牌进行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树木、人防和供电设施等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排除和整改。 3.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在房屋安全复查和排查的基础上,逐级建立严重破损、危险房屋区域和严重积水区域基本状况数据库,明确汛前解危房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请各单位于4月25日前将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附表3),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4.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城镇房屋防汛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汛前完成房屋修缮解危,包括房屋局部木结构加固,危险房墙、院墙拆砌和漏雨屋面修补等,并督促普通地下室管理单位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房屋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因工程量大不能在汛前竣工的,应采取支顶、加固或动员住户迁出等措施。 请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复查、排查及整改的阶段性工作情况,于5月15日、5月30日分两次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5月中下旬对各单位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建立完善房屋防汛联动机制 1.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危旧房屋雨天安全保障工作制度,所有危旧平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城镇私房)和棚户区、城中村的房屋全部纳入属地政府应急体系。 2.按照 “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房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充实房屋防汛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专兼结合、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3.汛前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演练要与防汛“五落实”(责任制落实、预案落实、队伍落实、物资落实、避险措施落实)相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汛前对部分单位的抢险演练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防汛演练。 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房屋防汛抢险队伍情况(附表4)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四)做好人员物资保障工作 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按照 “自储代储结合、分级适度储备、统一调度”的原则,参照近年发生的险情、灾情及房屋状况的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建立物资储备台帐,明确物资购置、登记、储备、调用制度,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全面保养,确保抢险设备的完好。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于2014年4月25日前将房屋防汛物资储备情况(附表4)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五)开展房屋防汛宣传组织工作 1.按市防汛指挥部要求,今年房屋防汛宣传以围绕“关爱生命、远离洪水、人人参与、安全度汛”为主题,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开展“5.12”主题宣传和防汛宣传周活动,投放公益宣传片,召开新闻通报会,组织社会宣传互动活动,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强化宣传市民房屋防汛安全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避险自救能力,提高社会动员成效。 2.上汛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召开全市防汛工作动员会,负责向全市公布各单位防汛值班电话和抢险队值班电话,各单位防汛值班电话在发生雨情时必须有人值守。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召开辖区房屋防汛动员会,深入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各单位公布的防汛值班电话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将在系统内通报。 (六)加强房屋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1.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防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已知或新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必须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解危。 2.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管房单位防汛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城镇私房,特别是出租私房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出租私房中的危险房屋应书面告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及时督促房屋所有人解危。 3.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汛前房屋防汛检查总结报告于2014年5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4.汛期,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5日、30日将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5.下汛后,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房屋防汛总结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于10月下旬召开房屋防汛总结会。 三、房屋防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 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设专人对本辖区、本单位防汛重点区域、重点房屋进行监测检查,加强雨前、雨中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要组织进行雨后查房,并将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见附表5)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 (二)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县房屋防汛行政主管部门及管房单位要将防汛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报送采取首报、续报和通报的方式,及时报告雨情、险情和抢险等情况,重要汛情报送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房屋倒塌达到上报标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书面报告和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见附表6)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严格落实联动处置机制 对汛期中突发险情,责任单位必须协调抢险队伍及时赶到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将险情及抢险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属地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抢险工作必须做到响应到位、职责明确、指挥到位、上下联动、快速反馈。 (四)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到险情时,各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迎汛指挥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决策,组织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据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非城镇房屋安全迎汛工作,请参照执行。
附表:1.《2014年房屋防汛指挥机构》 2.《2014年房屋安全管理机构》 3.《2014年城镇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清册》 4.《2014年房屋防汛物资储备情况表》 5.《城镇房屋雨后查房及抢修情况统计表》 6.《城镇房屋倒塌报告表》
抄送:市防汛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2014防汛要点0410.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