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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4〕4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编制了《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日
附件:
2015年度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
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本市城镇房屋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城镇房屋危险隐患,合理制订2015年度城镇房屋修缮计划,以利于开展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等工作,改善房屋住用条件和环境,保障房屋住用安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今冬明春组织对全市城镇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落实城镇房屋合理使用,全面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等工作原则。
二、明确落实管理部门职责和房屋产权人责任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组织、宣传和数据汇总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城镇私房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三)直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区县住建委(房管局)的要求,对所管城镇房屋和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不具备自行检查条件的,可请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代查;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和设备状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四)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修缮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城镇私房产权人不能自行检查房屋的,可请属地房管部门安排代查或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代查;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积极配合。
三、时间安排
2015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于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和各管房单位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2月底前完成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上报、木结构抢险加固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4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数据汇总工作。
四、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房屋承重结构、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设备设施及其它附属建筑。
(二)城镇房屋检查的重点。
1.城镇房屋承重结构检查的重点为:各类危旧房屋。中式木结构房屋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的节点,如柁头、檩头、柱头及柁、檩的主要承重荷载部位;碎砖墙、无后檐柱的承重后檐墙;糊纸或包镶的柁、檩必须打开检查。楼房应注意检查承重构件,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及墙、阳台、雨罩的节点。
2.房屋装饰装修检查的重点为:楼房玻璃幕墙节点;楼房外檐、外墙装修装饰物是否牢固;楼房屋面广告牌及室外空调机安装是否牢固。新入住、使用的房屋应注意检查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是否发生随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增加荷载及改变供电、供热和燃气管线等。
3.房屋设备检查的重点是电梯设备、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防雷系统、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及二次供水设备等。
4.其他应检查的项目及重点。房屋漏雨、居住小区和平房院落积水也是检查的重点。对老旧平房的屋面、楼房的屋面、楼房外挂板板缝、半地下室防水及楼房建筑周边的排水系统必须进行检查。对汛期居民曾报险报修过的房屋漏雨和院落积水的,应重点进行检查,对未解决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对旧城内曾严重积水的区域房屋、应重点进行检查,对未解决的,应掌握基本情况,积极协调解决。对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如门楼、影壁、院墙和哑巴夹道等必须检查。住宅小区的围墙、道路、路灯等也必须检查。近年,在老旧城区还有白蚁灾害。对检查时发现的灾情要尽快通知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协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1.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要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情况编制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督促各管房单位组建查房和抢修队伍,组织对查房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培训和检查时继续试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京建发[2012]318号)。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计划,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 各管房单位应依靠属地政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的动员、宣传和组织工作。要认真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补充、完善和利用好房屋档案资料,准备好检查和抢修加固的材料器具,落实房屋安全检查、危险结构抢险抢修及数据汇总上报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反馈工作动态。
3.以房管所、分公司为单位,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查房通知书送达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城镇私房所有人,或利用公示、公告等方式,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
(二)提高房屋安全检查总体质量
1. 严格规范填写报表。按照《城镇房屋及设备安全检查统计报表制度》(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http://www.bjjs.gov.cn→下载中心→房屋管理)准确、规范、完整的填写各项基础表和汇总表。
2. 提高房屋安全检查率(按建筑面积计算):直管房屋和标准租私房100%;自住私房95%以上;自管和物业管理85%以上。设备检查率:直管100%;自管和物业管理85%以上。
3. 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房屋安全检查基础表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表必须在查房现场如实填写,检查和记录人员签字。对抄旧表、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追究责任。
4.做好锁门户、拒查拒修户房屋的收尾工作。对未能进行检查的房屋要有签字手续。要建立锁门户和拒查拒修户台帐,注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属地街道办事处。
5.确保查房人员自身安全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各管房单位应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执行查房标准,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隐患。安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居室环境和住户物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查出的隐患及时抢修加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安全检查和抢修加固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工作
1.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直管房屋管理单位的直管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市房地集团所管市级公产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于2015年2月1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自管房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含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市属管房单位及市房地集团)的房屋安全检查汇总表,及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汇总表由所属区县住建委、房管局汇总后,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及各管房单位要做好对危险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整理和汇总工作,为实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数据库做好基础准备工作。请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及房地集团将属地或所属单位的危险房屋、严重积水区域房屋的数据清册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在房屋安全检查资料收集汇总时,还应注意掌握本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危旧房区域状况、修缮改造计划及进展等基本情况,包括已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修缮及改造的基本情况。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管房单位和查房单位房屋安全检查与完损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本辖区内房屋安全检查的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房屋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开展调研活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开展房屋安全现状及管理工作调研,调研的重点是城镇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管理。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要认真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统计分析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调研活动,认真撰写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