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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年09月27日    来源:    分享:

京建发〔2015〕30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屋管理单位,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主体

进一步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维护检查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实施保修。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安全维护责任人严格履行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安全维护责任人可以将既有玻璃幕墙的维护、检修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玻璃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

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专门从事玻璃幕墙维护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维护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建立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应按照《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及整治技术导则》(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

三、及时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出现下列情形的,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1.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2.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3.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4.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应进行安全鉴定而未委托鉴定的,或者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县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及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系统中“玻璃幕墙”模块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信息。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及整治技术导则》组织实施抽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2.《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及整治技术导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27日        




附件:附件2: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检查及整治技术导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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